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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政发〔2018〕14号金秀瑶族自治县头排镇人民政府关于建议给予梁凯同志行政警告处分的意见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8-07-03 15:49:20 点击:

梁凯,男,壮族,19736月出生,大专学历,广西金秀县人,身份证号:452230**********361999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8年至1999年在七建乡人民政府工作(试用期一年),1999年至2005年在七建乡人民政府文化广播站工作,2005年七建乡撤乡并镇后于2005年至至今在头排镇人民政府工做,20154月至20163月任头排镇人民政府民政办主任,20163月任民政办干事兼宣传干事。

经县监察委查实:梁凯同志在20154月至20163月任头排镇民政办主任期间,在开展调查了解农村贫困居民的生活状况工作不到位,不细致,没有核查发现头排镇廖祖胜等20位低保对象已经死亡的情况,导致没有及时向金秀县民政部局申报低保对象死亡情况,并对死亡低保对象办理的低保金停保手续,造成金秀县民政局在低保对象已经死亡的情况下继续给死亡的低保对象发放低保补助金,截止20165月造成错发低保补助金涉及人员20人,涉及金额24148元。

梁凯身为一名中共党员,政府干部,本应自觉遵守党的工作纪律,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但在开展调查了解农村贫困居民的生活状况工作不认真履职,工作不到位、不细致,导致廖祖胜等20位低保对象已经死亡的情况仍然发放低保补助金24148元问题发生,违反了工作纪律。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分。

我单位综合梁凯违纪事实,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第九项的规定,建议给予梁凯同志行政警告处分

 

金秀瑶族自治县头排镇人民政府    

2018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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