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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水产畜牧兽医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
来源: 县水产畜牧兽医局    作者:    发布日期:2017-12-30 17:18:45 点击:

【行政许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行政许可】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检疫

【行政许可】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行政许可】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行政许可】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行政许可】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行政许可】临时占用草原、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

【行政许可】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

【行政许可】蜂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在特定水域使用鱼鹰、灯光诱捕方式捕鱼审批

【行政许可】因科学实验需要在禁渔区(期)内试捕或者因渔船检验需要在禁渔区(期)内试拖试捕的批准

【行政许可】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行政许可】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行政许可】运输、携带、邮寄自治区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行政处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冒充种畜禽及其品种、配套系或者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处罚-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的处罚

【行政处罚】冒充种畜禽及其品种、配套系或者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处罚-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的处罚

【行政处罚】冒充种畜禽及其品种、配套系或者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处罚-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的处罚

【行政处罚】冒充种畜禽及其品种、配套系或者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处罚-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处罚

【行政处罚】冒充种畜禽及其品种、配套系或者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处罚-销售未附具法律规定的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的种畜禽或未附具家畜系谱的种畜的处罚

【行政处罚】冒充种畜禽及其品种、配套系或者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处罚-销售未经审定或鉴定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的处罚

【行政处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相关资料;销售、收购没有标识的畜禽;重复使用畜禽标识或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处罚

【行政处罚】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采取其他欺骗方式、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明文件、产品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假冒、伪造或买卖许可证明文件、产品批准文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法定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未按有关规定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不按规定和标准查验或检验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及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相关规范的;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有关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或销售的产品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超出许可范围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或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续展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未按有关规定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违反规定向定制企业以外的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或养殖者销售定制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定制企业违反规定向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和养殖者销售定制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召回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存在其它安全隐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停止销售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存在其它安全隐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不再符合生鲜乳收购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收购依法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乳品生产者、销售者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草种者生产、经营假、劣草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草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违反规定为境外制种和私采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草种资源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的;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违法向境外提供或从境外引进草种种质资源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草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无证生产、经营、生产经营假、劣兽药和经营人用药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采取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兽药批准证明文件,伪造、涂改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不履行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报告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违法销售原料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违法使用激素类药品、禁用药品、原料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发现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而不履行通知、报告、召回等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违法销售农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农产品批发市场不履行产品质量监督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违反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未履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拒绝接受主管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保藏或者提供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未经农业部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行政处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动物诊疗机构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动物诊疗机构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动物诊疗机构连续停业两年以上的,或连续两年未向发证机关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并加贴标志的产品,经检查、检测、鉴定,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按照规定进行屠宰活动的处罚-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按照规定进行屠宰活动的处罚-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按照规定进行屠宰活动的处罚-未建立或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按照规定进行屠宰活动的处罚-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处罚

【行政处罚】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处罚

【行政处罚】水产品批发市场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制造、销售禁用渔具,或生产、销售、安装禁用渔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或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无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捕捞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渔业养殖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违反渔业资源人工增殖放流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因工程建设影响渔业资源未采取补救措施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碍航物所有人或经营人未将碍航物的名称、形状、尺寸、位置、深度等情况准确报告所在地渔业航标管理机关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未取得狩猎证或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在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擅自移动、损毁水生动物禁止生产区标牌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在水产养殖中违反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屠宰、经营、运输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兴办动物饲养有关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转让、伪造或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不遵守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违法发布动物疫情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诊疗活动,动物诊疗机构违反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罚

【行政处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或者执业兽医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从事动物疫病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拒绝监督检查、拒绝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违反有关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未按规定隔离观察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不履行动物防疫条件年度报告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不按照规定清空活体动物及其排泄物并消毒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非法开垦草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擅自在草地上开展对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地植被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在草原上违规用火或造成火灾隐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草地上的生产经营等单位未建立或未落实草地防火责任制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对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从事动物疫病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乡村兽医不按照规定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

【行政强制】对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及场所的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养殖设施限期拆除

【行政强制】对造成渔业水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代为治理

【行政强制】对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限期恢复原状

【行政强制】对假、劣兽药的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对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水产畜牧产品、生产经营场所、相关证据材料、生产投入品、生产工具、设备的查封、扣押、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行政强制】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行政强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行政强制】违法行为造成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损失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

【行政强制】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罚理

【行政强制】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强制

【行政强制】对限期拆除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强制措施

【行政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

【行政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

【行政检查】畜牧业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草种质量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饲料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对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生猪屠宰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管检查

【行政检查】渔业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渔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对死亡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动物、污染物等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监督检查

【行政确认】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或二、三类动物疫病暴发性流行时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定

【行政确认】重大动物疫情认定

【行政确认】渔业船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行政确认】草地载畜量核定

【行政奖励】对在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科研、生产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奖励

【行政奖励】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奖励

【行政奖励】对在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奖励

【行政奖励】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奖励

【其它行政权力】渔业污染事故调查处理与调解

【其它行政权力】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资格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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